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署11日發布新聞稿說,特區政府將于13日在憲報刊登《空氣污染管制(遠洋船只)(停泊期間所用燃料)規例》(以下簡稱《規例》)。
該規例指定的合規格燃料包括 含硫量不超過0.5%的低硫船用燃料 、液化天然氣或環境保護署認可的其他燃料!兑幚访鞔_要求, 除在停泊期間的首小時及最后1小時外,遠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時不得使用不合規格的燃料。 船長和船東都必須記錄轉用燃料的日期和時間,并保存有關記錄3年。
如果有遠洋船能夠利用技術實現硫和二氧化碳排放量,與使用低含硫量船舶燃料相比,一樣或更少,那么它可以不被限制進行燃料轉換。
據了解,遠洋船只一般以重油為燃料,其含硫量平均為2.6%。遠洋船只泊岸時排放的二氧化硫,占其在香港水域內的總排放量約4成。實施《規例》可減少香港12%的二氧化硫及6%的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,這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氣質量,減少健康風險。
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,香港特區政府將于 3月18日向立法會提交《規例》。如獲立法會通過,《規例》將由2015年7月1日起生效。
新規例生效后, 任何遠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期間使用不合規格燃料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有關船長和船東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。如有關船長和船東沒有按《規例》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數據,也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判處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個月。